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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发布,批文大洗牌开始

发布时间:2026-01-19


文章来源:赛柏蓝

 

2026年1月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号),并且13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原有要求办理。

 

2025年9月,国家药监局曾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79号),79号公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委托生产相关变更的两份公告相一致的部分意味着已经正式生效。

 

这两份公告都体现了"风险管控"这个核心理念,都强调"全过程"和"生命周期"管理,都强化了"持有人"和"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要求两者主动管理,而不仅仅是被动合规,反映了当前药品监管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变的整体趋势,对企业来说意味着需要建立更主动、更系统、更技术驱动的质量管理体系。

 

01

明确了省内和跨省的委托事项的先后顺序

 

一直以来,各个省对于省内和跨省委托生产究竟是先办理委托(B类)还是先办理受托(C类)药品生产许可事项模糊不清,134号公告明确药品委托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确保各省程序规范统一。

 

《公告》明确了省内开展委托生产无需办理《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可同步办理委托(B类)和受托(C类)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对于跨省委托生产的,明确了“先B后C”的总体办理原则,即受托生产企业申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后,先由持有人所在地省局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事项,之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再根据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情况,将委托生产的详细信息登载到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

 

对于尚未持有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公告》明确应当先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规定办理C类药品生产许可,同步办理《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之后再按照“先B后C”顺序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批文转让的变更申请中,国家局现在要求B证和C证都要有,先办B证不代表能够缩短转让申请前序手续的时间。

 

134号公告细化技术转移整个流程,例如受托方需成立工作组并完成验证,稳定性要求持有人具备自行检验要求,共线的风险管控标准化,最终导致了技术转移的前期投入的增加,但同时,转移风险更可控。

 

02

变更管理更审慎

 

涉及受托生产产品的相关变更,未经持有人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合持有人共同开展变更相关研究,确定变更的类别,并配合持有人依法进行报批、备案或者报告。

 

委托双方关于变更类别未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较高级别进行变更管理。受托生产企业或者持有人经评估认为已实施的变更存在质量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消除风险。这意味着变更管理的决策链要被拉长,沟通成本增加。

 

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偏差的相关批次产品、重大变更获批实施后生产的最初三批次产品,委托双方均应当对相关制剂产品开展留样及持续稳定性考察。在新增商业化生产药品、新增非商业化品种、处方及生产工艺变更、设备设施变更或者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等共线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开展共线评估。上述要求都表明了管理复杂度激增,信息透明度要求高,变更管理需更严谨。

 

03

休眠产品继续延续先恢复后变更

 

134号公告提到对再注册周期内未上市放行过商业规模批次的品种,持有人拟委托生产的,应当先按照国家药监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中关于长期停产药品复产的相关要求组织恢复生产。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提到要加强对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或者前次批准药品再注册至本次提出药品再注册申请期间未开展商业化规模生产药品的管理:

 

持有人应当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情况,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对照现行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评估和研究,并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其中注射剂还应当将后续两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

 

结合134号文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来看国家局的理念是先恢复生产再来谈委托生产的事宜,而且限定了国家短缺药品、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停产前以委托生产形式进行生产的药品,持有人可以通过委托生产形式恢复生产,休眠产品大多都是在药典升级质量过程中例如对片剂的溶出度要求的提高等过程中停产的,当时的法规就没有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概念,这意味着基本很少是停产前以委托生产形式进行生产的药品,那么这意味着休眠产品的转让难度增加,大概率只能在原厂恢复生产才可能进行转让。休眠产品的交易难度加大。

 

134号公告删除了之前2025年05月30日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次)提到的“疗效不确切或者易滥用、临床已被淘汰、长期未生产供应且可被其他品种替代的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并且也删除了“具有统一质量管理体系下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委托生产形式恢复生产”,休眠产品大概率不可能通过集团内委托生产去恢复,但可以考虑共用产线方式去恢复。

 

最终不属于国家短缺药品、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范围的休眠产品批文面临加速淘汰。

 

法规对于休眠产线也有新的要求,相关生产线长期未生产(无菌生产线超过三年、其他类型生产线超过五年)拟恢复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复产前开展确认和验证,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检查品种可以是本企业持有的品种或者受托生产的品种,通过检查后方可接受委托生产,休眠产线有了可以激活的路径。

 

04

利好创新药

 

134号公告一如既往对无菌药品加强管理,但是对于属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家短缺药品、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以及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情形;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同剂型无菌药品研发或者生产经验的,也可以开展无菌药品委托生产。

 

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家短缺药品、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以及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情形等,支持其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扩大产能或者加快药品上市进度。

 

对于研发型企业是重大利好,新规降低了将创新成果委托给成熟CMO生产的门槛,但是对于营销型B证企业来说是压力,因为批文买卖的难度增加同时转移的成本增加,如果没有好的项目将会难以存续。

 

总结:134号文对于行业过往的一些模糊地带做了明确,进一步完善了委托生产的规则,重申了委托生产的核心逻辑是 “权责对等、风险共担、过程严控” ,旨在推动中国药品制造从“合规合格”迈向“高质量可靠”。

 

拥有休眠产品批文的企业可以重新梳理现有批文结构,批文所在企业已经没有产线的可以考虑放弃再注册,购买批文的企业需要评估自己的研发能力和对方的生产能力,大量休眠产品批文洗牌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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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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